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刑初194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毅博、代理检察员张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4日晚2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S×××××丰田牌小轿车(内载乘客丁某、邓某甲)沿S308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县三市镇麦田村路段时,车辆失控侧翻,造成丁某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甲弃车逃跑,拒不到案,后于2017年4月8日主动到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夜间行驶未降低车速,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邓某甲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丁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丁某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丁某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丁某的近亲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和请求免予追究吴某甲刑事责任的报告。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卡口监控视频截图、安葬协议、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请求免予追究吴某甲刑事责任的报告、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证人邓某甲、吴某乙、罗某、李某、张某、周某、郑某、徐某、黄某、邓某乙、关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夜间行驶未降低车速,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事故逃逸后,被告人吴某甲又于2017年4月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同时与被害人丁某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丁某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丁某近亲属的谅解,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平江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结合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请求免予追究吴某甲刑事责任的报告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 京 平
审 判 员 李 向 东
人民陪审员 欧阳传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丽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