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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384号

黄利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利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黄利琴,女,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上官忠厚,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凤凰办北关街705号。本院在执行黄利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利琴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赔偿申请执行人黄利琴各项费用共计99395.65元。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未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发出执行通知书之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即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黄利琴案件款99395.65元,因本案未产生实际执行费用,故执行费不予收取。2017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黄利琴领取了案件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生龙

代理

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若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