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刑初23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妃伍,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系雷州林业局坡门林队护林员。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7月9日主动到雷州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投案,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日被抓获并羁押,因吸毒,次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2月1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妃伍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该院于2017年5月15日以被告人刘妃伍有遗漏的罪行为由作出雷检公诉刑补诉〔2017〕2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刘妃伍涉嫌犯盗窃罪,向本院补充起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琼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妃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日16时许,梁某1电话联系被告人刘妃伍,提出要购买100元冰毒,刘妃伍同意并与梁某1约定在雷州市纪家镇那梁村一林地附近的十字路口处交易。随后,被告人刘妃伍骑一辆本田双缸鹰摩托车携带冰毒到约定地点与梁某1相遇时,梁某1掏出一张100元面额的人民币准备交给刘妃伍,刘妃伍尚未接到钱,也未将冰毒交给梁某1时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刘妃伍的摩托车车头处搜出1小包用白色透明胶袋装着的可疑毒品,在摩托车车尾处搜出4小包用白色透明胶袋装着的可疑毒品(其中一小包重量为0.00克)及手机一部,接受梁某1交出一张面额100元人民币。缴获的毒品经称量,净重2.6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2014年3月6日至3月7日,被告人刘妃伍伙同刘丰源(已判决)、黄思林(另案处理)乘坐客路镇客路圩“妃老”的日产蓝鸟牌无号牌小型汽车,两次窜到客路镇大温村帮党坡林地持镰刀盗伐该村村民吴某1、吴某2等人种植的桉树拉木(雷州方言称“豆角标”)。盗后用塑料绳将砍倒的拉木每十条捆绑在一起放在地上。时至同年3月7日下午,刘某、刘妃伍某黄某2雇用冯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到帮党坡准备装运拉木时,被大温村村民发现并拦阻,被告人刘妃伍等人见势不妙就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伐的拉木总株数为3850株,平均高4米,树种为桉329第二代萌芽林。经估价,直接经济损失4812.5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刘妃伍某刘某、黄某2的家属共给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2016年7月9日,被告人刘妃伍向雷州市森林公安分局自首。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妃伍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被告人刘妃伍犯贩卖毒品罪中,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妃伍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妃伍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及毒品犯罪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希望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刘妃伍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如下:2017年2月2日16时许,在公安机关特情安排下,梁某1电话联系被告人刘妃伍,提出要购买人民币100元冰毒,被告人刘妃伍同意并与梁某1约定在雷州市纪家镇那梁村一林地附近的十字路口处交易。随后,被告人刘妃伍骑一辆本田牌双缸鹰摩托车携带冰毒到约定地点与梁某1相遇,梁某1掏出一张面额100元的人民币准备交给被告人刘妃伍,被告人刘妃伍准备将冰毒贩卖给梁某1时,即被伏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刘妃伍的摩托车车头处搜出1小包用白色透明胶袋装着的可疑毒品,在摩托车车尾处搜出4小包用白色透明胶袋装着的可疑毒品(其中一小包重量为0.00克),当场缴获被告人刘妃伍的白色小米3直板手机一部、黑色双缸鹰摩托车一辆、人民币400元。同时接受梁某1提交一张面额100元的人民币及一部银色手机。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5小包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2017年2月3日,在见证人丁某现场见证下,雷州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与被告人刘妃伍对涉案5小包毒品进行称量,称量结果分别为净重0.67克、0.00克、0.69克、0.64克、0.60克,共计2.6克。被告人刘妃伍对此称量结果无异议。庭审上,被告人刘妃伍对此称量结果及理化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亦无异议。又查明,案发后,侦办机关雷州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于2017年2月2日已将银色手机发还给梁某1;于2017年3月6日已将现金人民币400元发还给被告人刘妃伍亲属柯某。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缴获随案的5小包净重共计2.6克甲基苯丙胺毒品、本田牌双缸鹰摩托车一辆、白色小米3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400元;接受毒资人民币100元、银色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刘妃伍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发还清单、说明材料;3、称量笔录及照片;4、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司)鉴(化)字[2017]02038号理化检验报告;5、搜查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和现场照片;7、辨认、指认笔录、照片及说明;8、证人梁某1的证言;9、办案民警自述材料;10、被告人刘妃伍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告人刘妃伍犯盗窃罪的事实如下:2014年3月6日至3月7日,被告人刘妃伍伙同同案人刘丰源(已判决)、黄思林(另案处理)乘坐雷州市客路镇客路圩“妃老”的日产蓝鸟牌无号牌小型汽车,两次窜到客路镇大温村帮党坡林地,持镰刀盗伐该村村民吴某1、吴某2等人种植的桉树拉木(雷州方言称“豆角标”),盗后用塑料绳将砍倒的拉木每十条捆绑在一起放在地上。时至同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刘妃伍及同案人刘某、黄某2雇用冯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到帮党坡准备装运盗砍的拉木时,被大温村村民发现并拦阻,被告人刘妃伍等人见势不妙即逃离现场。经雷州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被盗伐的林下木(拉木)林分起源为天然萌芽林、第二代,林种为商品林,树种为桉329。被盗伐林下木总株数为3850株,平均高4米。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伐的3850株林下木值款人民币4812.50元。另查明,2014年7月22日,在雷州市客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被害人吴某1及黄某1与被告人刘妃伍及同案人刘某、黄某2的亲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刘妃伍及同案人刘某、黄某2的亲属代被告人刘妃伍及同案人刘某、黄某2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吴某1、黄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已取得被害人吴某1等人的谅解。又查明,2016年7月9日,被告人刘妃伍主动到雷州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罪行。再查明,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湛雷法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同案人刘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涉案的日产蓝鸟牌无号牌小型汽车一辆、牌号为粤09331**号农用货车一辆、被砍伐的林下木3850株;2、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登记保存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材料、和解协议书、收据、(2014)湛雷法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3、鉴定结论、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雷价认字[2014]8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和现场照片;5、辨认、指认笔录、照片及说明;6、证人冯某、吴某3的证言;7、被害人吴某1、吴某2的陈述;8、被告人刘妃伍及同案人刘某、黄某2的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被告人刘妃伍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妃伍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而非法贩卖,且贩卖毒品净重为2.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妃伍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值款人民币481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又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以贩卖毒品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妃伍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妃伍犯贩卖毒品罪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在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刘妃伍伙同同案人盗窃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妃伍是盗窃犯意的密谋者和行为实施者,是主犯,故被告人刘妃伍某2对自己及同案人在共同犯罪中所造成的全案后果承担责任。鉴于被告人刘妃伍犯盗窃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刘妃伍及同案人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在贩卖毒品犯罪中,鉴于被告人刘妃伍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本案系公安机关利用特情引诱侦破的案件,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缴获随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2.6克属违禁品,依法应予以没收销毁;缴获随案的本田牌双缸鹰摩托车一辆、白色小米3手机一部是被告人刘妃伍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随案的毒资人民币100元,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理。根据被告人刘妃伍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妃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投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个月,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缴获随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2.6克属违禁品,予以没收销毁;缴获随案的本田牌双缸鹰摩托车一辆、白色小米3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随案的毒资人民币100元,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春熙
审 判 员 周 盼
人民陪审员 刘培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伟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