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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刑初451号

451王亚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王亚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45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亚南,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8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诉刑诉[2017]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亚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某、代理检察员郭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亚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亚南于2016年10月2日20时40分许,酒后驾驶沪C×××××小型普通客车,在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沿晓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晓市桥路段处,碰擦到熊某停靠路边的苏E×××××轿车,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告人王亚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亚南血液中乙醇的浓度为264mg/100ml。该起事故中被告人王亚南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王亚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陆某,4证言笔录,被害人熊某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密封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现场方位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车辆照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王亚南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亚南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亚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亚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婉瑾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殷志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