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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5民初561号

杨小娅与杨军、吴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小娅,杨军,吴晓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5民初561号

原告:杨小娅,女,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正宁县。

被告:杨军,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正宁县。

被告:吴晓娟,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正宁县。

原告杨小娅与被告杨军、吴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小娅、被告杨军、吴晓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小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清偿原告借款2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7日、3月2日,被告杨军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次向其借款170000元、50000元,二笔借款均由被告吴晓娟提供担保。至今该二笔借款未清偿。被告杨军承认原告杨小娅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吴晓娟承认原告杨小娅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军、吴晓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共同原告杨小娅清偿借款2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被告杨军、吴晓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培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雷亚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