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2民初2699号

李建与张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建,张寿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2699号

原告:李建,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秀容,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寿刚,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刘营镇。

原告李建与被告张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李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原告李建负担。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朱柳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