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2699号
原告:李建,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秀容,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寿刚,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刘营镇。
原告李建与被告张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李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原告李建负担。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朱柳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