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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行审350号

镇平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镇平县贾宋镇蒙回初级中学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镇平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镇平县贾宋镇蒙回初级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4行审350号

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平安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4MB1190563Y。

法定代表人:李泽怀,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新平,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镇平县贾宋镇蒙回初级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245948842879。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贾宋镇民族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杨建彬,任该校校长。镇平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其于2016年10月31日对贾宋镇蒙回初级中学作出的镇工商食药罚(2016)4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50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针对镇平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事项,对镇平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镇工商食药罚(2016)4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镇平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0月31日向贾宋镇蒙回初级中学送达镇工商食药罚(2016)4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贾宋镇蒙回初级中学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镇平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贾宋镇蒙回初级中学作出的镇工商食药罚(2016)4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备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镇平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贾宋镇蒙回初级中学作出的镇工商食药罚(2016)4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曹 毅

审判员 江 斌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政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