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3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伟,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喜,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喆辉,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俊源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城北西路1558号B2幢217室。
法定代表人:张为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伟因与被上诉人苏州俊源货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8民初字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伟于2017年7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杨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为15元,由上诉人杨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柏宏忠
审判员 管 丰
审判员 孙鲁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姚 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