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01刑初117号公诉机关临夏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无前科。因涉嫌寻畔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夏市看守所。辩护人马立军。被告人祁玉堂,2017年3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7年5月15日,因涉嫌寻畔滋事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临夏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临夏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某某(被告人祁玉堂之女)。被告人杨某某,无前科。因涉嫌寻畔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夏市看守所。被告人祁某某,无前科。因涉嫌寻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夏市看守所。辩护人马翠霞。被告人赵某某,无前科。因涉嫌寻畔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有忻。临夏市人民检察院以临市检公诉刑诉(2017)第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祁玉堂、祁某某、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和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祁玉堂、赵某某、祁某某、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马立军、李某某、马翠霞、王有忻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4月以来被告人韩某因其母亲王某某甲的0.531亩承包地被征用,韩某在其母亲王某某甲的0.531亩承包地上种植了苦水玫瑰,韩某提出赔偿其2400万元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了合理赔偿的答复,但被告人韩某拒不接受。并多次越级上访缠访闹访。2008年6月16日被告人韩某父亲韩某某因病去临夏州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韩某提出是州医院抢救不当而过失导致其父亲韩某某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后经医疗部门鉴定并给予了韩某经济赔偿,韩某也收取了赔偿金。后被告人韩某以前述信访事项处理不当为由,多次到省、州相关部门缠访闹访。提出各种无理诉求,并多次以越级上访为要挟,向临夏市折桥镇政府、临夏市东区办事处、临夏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索要上访路费等费用,严重扰乱了临夏市、临夏州、甘肃省等多个机关、单位的工作秩序。2、被告人祁玉堂自2004年开始因征地赔偿问题、耕地兑换问题、以及其与邻居乔某某甲之间的矛盾纠纷,提出各种无理诉求后,经相关部门处理,但被告人祁玉堂拒不接受处理结果,多次到街道办事处、市委市政府进行闹访,并以上访为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同时,多次越级到州上、省上进行上访,祁玉堂”逢会必访”、”逢州市重大活动必访”严重扰乱了省、州、市相关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对省州市重大活动带来了负面影响。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改正,继续上访。3、1999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与其弟媳王某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纠纷的问题经南龙镇司法所调解达成协议,杨某某领取了补偿金。但杨某某又多次到临夏市南龙镇政府、临夏市信访局等机关上访,并越级到临夏州、甘肃省、北京市有关国家机关上访,提出各种无理诉求,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又多次到临夏市、临夏州、甘肃省、北京市有关国家机关上访,严重扰乱了前述机关的工作秩序。4、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祁某某与其嫂子乔某某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纠纷经临夏市国土资源局答复后,仍多次到临夏市南龙镇政府、临夏市信访局等机关上访,并越级到临夏州、甘肃省、北京市有关国家机关上访,提出各种无理诉求,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又多次到临夏市、临夏州、甘肃省、北京市有关国家机关上访,严重扰乱了前述机关的工作秩序。5、2015年11月百益集团开发建设占用土地,被告人赵某某因征地补偿过低一直未能与百益集团达成征地补偿协议。2015年12月23日赵某某致信临夏州委书记信箱,经临夏市委督查室督办临夏市折桥镇政府,临夏市国土局、临夏市折桥镇政府均以书面形式多次答复赵某某。但赵某某不接受答复意见,拒不领取土地和附着物补偿款,并从2016年开始到临夏市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多次上访,并于2016年8月4日到北京越级上访。赵某某以前述信访事项要求处理,到省、州相关部门缠访闹访。提出无理要求,扰乱了临夏市、临夏州、甘肃省等多个机关、单位的工作秩序。6、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韩某、赵某某、祁玉堂、杨某某、祁某某等人前往位于临夏市南龙镇的临夏州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附近见面,商议拦截领导上访事宜。因临夏州举办自治州成立60周年庆典于2016年10月16日举行,前述五名被告人推测会有上级领导来临夏并住在位于临夏市折桥镇的临夏市政府招待所(神泉宾馆),他们遂产生前往神泉宾馆,采取拦截领导车队、递交信访材料、喊冤进行上访的想法。2016年10月15日晚韩某通过电话联系赵某某,并再次强调”明天早晨联系祁玉堂等人,去神泉宾馆堵截领导,说上访的事。”2016年10月16日上午6时许,韩某、祁玉堂、杨某某、祁某某、赵某某来到临夏市折达路幸福路口附近的树林,伺机拦截从神泉宾馆出来的车队。当日9时许,参加临夏回族自治州成立60周年庆典的中央祝贺团、甘肃省祝贺团车队从神泉宾馆出发,途径折达公路幸福路路口时,被告人韩某、祁玉堂、赵某某、祁某某、杨某某遂冲上折达公路将车队拦截,该五人截停车队后手拿上访材料跪在路边大声哭喊,致使中央祝贺团、甘肃省祝贺团车队13辆公务车辆被拦截停留约3分钟。韩某、祁玉堂、祁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在公共道路随意拦截中央祝贺团、甘肃省祝贺团公务车队和相关领导进行非法上访的行为,对临夏州成立60周年庆典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干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临夏州、市的对外形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赵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祁玉堂、祁某某、杨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二百九十条三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诉请本院对上述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认为自己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韩某因对征地附着物玫瑰的赔偿、医疗事故等问题无法解决,多次向政府相关部门信访,虽言辞、行为不当,但不构成违法犯罪。2016年10月16日,被告人韩某等拦截车辆交材料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根据法庭调查,其他四名被告人均否认韩某联络他们拦车上访的事实。被告人祁玉堂表示自己不清楚其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确实有拦堵公务车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上访是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行为不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告人杨某某认为自己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告人祁某某认为自己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祁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祁某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告人因为维权没有选择正确的途径。本罪是新增的罪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刑法修正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当时不认为犯罪的,应该依照当时的规定。本罪在客观上应当满足1、多次,即三次或者以上。2、受到过行政处罚。3、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本案中没有原物、原件,只是言辞证据和复印件,其效力待定。如果认定被告人有罪,那么被告人有从犯、无前科、认罪态度好等从轻情节。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自己不清楚其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辩护人辩称,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赵某某所谓第一项犯罪事实,完全不能成立。至今被告人赵某某也未与百益集团、拆桥镇政府达成征地补偿协议,在未达成征地补偿协议前提下,被告人赵某某果园被强行推平,政府在征收过程存在严重过错。
被告人赵某某为保护权益,维护利益,通过信访条例信访是合法行使自己权利;对于第二项的指控事实,各被告人确实实施了拦截行为,但该行为也是起诉书认定的”非法上访”的行为,并且情节和后果也达不到犯罪的程度,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应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本不应判处刑罚,但考虑到被告人赵某某已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其他涉案人员已被羁押七个多月,为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被告人诉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体现公正、公平原则,请求对被告人赵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以来被告人韩某因其母亲王某某甲的0.531亩承包地被征用,韩某在其母亲王某某甲的0.531亩承包地上种植了苦水玫瑰,提出赔偿其2400万元的要求。2012年11月7日,临夏市折桥镇政府对苦水玫瑰赔偿问题予以了答复。2012年12月19日,临夏市人民政府给予了复查意见。2013年3月15日,临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了答复。2014年3月15日,临夏市折桥镇政府对苦水玫瑰赔偿问题予以了答复。2016年3月17日,临夏市东区街道办事处给与了答复意见书。2016年3月23日,临夏市东区街道办事处作出了处理意见。对于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合理赔偿的答复,被告人韩某拒不接受,并多次越级上访缠访闹访。2008年6月16日被告人韩某父亲韩某某因病去临夏州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韩某提出是州医院抢救不当而过失导致其父亲韩某某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后韩某某之妻王某某甲与临夏州人民医院达成协议书,王某某甲获得困难帮助费20000元。2013年5月23日,天水医鉴2013-00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2014年3月12日,临夏州卫生局出具了复查意见书。2014年8月19日,临夏州卫生局出具了答复意见书。后被告人韩某以前述信访事项处理不当为由,多次到省、州相关部门缠访闹访。提出各种无理诉求,并多次以越级上访为要挟,向临夏市折桥镇政府、临夏市东区办事处、临夏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索要上访路费等费用,严重扰乱了市、州、省三级多个机关、单位的工作秩序。被告人祁玉堂自2004年开始因征地赔偿问题、耕地兑换问题、以及其与邻居乔某某甲之间的矛盾纠纷,提出各种无理诉求后,2005年7月13日,临夏州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复查意见。2008年5月18日,临夏市折桥镇政府给予了答复。2010年5月10日,临夏市人民政府作出了答复。2010年9月15日,临夏市折桥镇政府作出了答复。2013年7月5日,临夏市折桥镇政府作出了答复。2016年3月17日,临夏市东区街道办事处给与了答复意见书。2016年6月21日,临夏市东区街道办事处作出了答复。2016年8月26日,临夏市东区街道办事处作出了答复。但被告人祁玉堂拒不接受相关政府的处理结果,多次到街道办事处、市委市政府进行闹访,并以上访为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同时,多次越级到州上、省上进行上访,祁玉堂逢会必访、逢州市重大活动必访,严重扰乱了省、州、市相关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对省州市重大活动带来了负面影响。2014年9月2日,因被告人祁玉堂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滞留和聚集,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被临夏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2014年11月10日,因被告人祁玉堂到北京市天安门周边滞留和聚集,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被临夏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改正,继续上访,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秩序。1999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与其弟媳王某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纠纷的问题经南龙镇司法所调解达成协议,杨某某领取了补偿金。2013年6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写了息诉罢访保证书后,继续提出各种无理诉求。2015年12月9日,临夏市南龙镇人民政府作出了答复意见。2016年6月15日,临夏市南龙镇人民政府作出了答复意见。被告人杨某某拒不接受相关答复,多次到临夏市南龙镇政府、临夏市信访局等机关闹访,并越级到临夏州、甘肃省、北京有关国家机关闹访,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2013年6月19日,因被告人杨某某在临夏州委信访室门前悬挂横幅、张贴大字报等上访材料,引起群众围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了该单位的正常办公,被临夏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2013年12月11日,因被告人杨某某到北京市国家信访局等部门进行上访,扰乱中央国家机关的单位秩序,被临夏市公安局南龙派出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14年9月2日,因被告人杨某某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被临夏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又多次到市、州、省以及北京有关国家机关闹访,严重扰乱了前述机关的工作秩序。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祁某某与其嫂子乔某某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纠纷,2013年8月23日由临夏市拆迁安置办公室作出了处理意见书。2014年6月18日由临夏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答复意见。2015年9月22日临夏市南龙镇人民政府出具了答复意见。2015年12月9日临夏市南龙镇人民政府作出了答复意见。2016年4月6日,临夏市南龙镇人民政府、临夏市房屋征收管理局作出了答复意见。被告人祁某某拒不接受,仍多次到临夏市南龙镇政府、临夏市信访局等机关上访,并越级到临夏州、甘肃省、北京有关国家机关上访,提出各种无理诉求,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2016年4月13日,因被告人祁某某进京非法上访,被临夏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被告人祁某某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又多次到市、州、省以及北京有关国家机关上访,严重扰乱了前述机关的工作秩序。2015年11月,百益集团开发建设占用土地,被告人赵某某因征地补偿过低一直未能与百益集团达成征地补偿协议。2015年12月23日赵某某致信临夏州委书记信箱,经临夏市委督查室督办临夏市折桥镇政府,2016年1月7日,临夏市折桥镇人民政府就被告人赵某某反映耕地被毁问题向市委督查室进行了答复。2016年1月27日,临夏市东区街道办事处作出了答复。2016年7月25日,临夏市东区街道办事处作出了答复。2016年9月19日,临夏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答复意见。但赵某某不接受答复意见,并从2016年开始到临夏市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多次上访,并于2016年8月4日到北京越级上访。2016年8月10日,因被告人赵某某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扰乱该区域公共秩序,被临夏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2016年8月10日,临夏市公安局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被告人赵某某到相关部门缠访闹访,提出无理要求,扰乱了市、州、省三级多个机关、单位的工作秩序。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韩某、赵某某、祁玉堂、杨某某、祁某某等人前往位于临夏市南龙镇的临夏州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附近见面,商议拦截领导上访事宜。因临夏州举办自治州成立60周年庆典于2016年10月16日举行,前述五名被告人推测会有上级领导来临夏,并住在位于临夏市折桥镇的临夏市政府招待所(神泉宾馆),他们遂产生前往神泉宾馆,采取拦截领导车队、递交信访材料、喊冤进行上访的想法。2016年10月15日晚韩某通过电话联系赵某某,约定次日同去堵截领导。2016年10月16日上午6时许韩某、祁玉堂、杨某某、祁某某、赵某某来到临夏市折达路幸福路口附近的树林,伺机拦截从神泉宾馆出来的车队。当日9时许参加临夏回族自治州成立60周年庆典的中央祝贺团、甘肃省祝贺团车队从神泉宾馆出发,途径折达公路幸福路路口时,被告人韩某、祁玉堂、赵某某、祁某某、杨某某遂冲上折达公路将车队拦截,该五人截停车队后手拿上访材料跪在路边大声哭喊,致使中央祝贺团、甘肃省祝贺团车队13辆公务车辆被拦截停留约3分钟。韩某、祁玉堂、祁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在公共道路随意拦截中央祝贺团、甘肃省祝贺团公务车队和相关领导进行非法上访的行为,对临夏州成立60周年庆典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干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临夏州、市的对外形象。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韩某、祁玉堂、赵某某、祁某某、杨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韩某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被告人祁玉堂、赵某某、祁某某、杨某某实施了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行为;2、临夏市南龙镇人民政府对杨某某、祁某某缠访闹访的情况说明、甘肃省信访局关于临夏市韩某缠访闹访情况的说明、中共临夏市委关于韩某非法上访、缠访问题的情况说明、临夏市信访局关于临夏市东区街道办事处李孟社区居民韩某上访情况的说明、临夏市信访局关于南龙镇尕杨家村村民杨某某上访情况的说明、临夏市信访局关于南龙镇妥家村村民祁某某上访情况的说明、临夏市信访局关于东区街道办事处李孟社区居民祁玉堂上访情况的说明、临夏市信访局关于东区街道办事处李孟社区居民赵某某上访情况的说明、临夏市东区街道办事处关于李孟社区居民韩某信访案件情况说明、临夏市东区街道办事处关于李孟社区居民祁玉堂信访案件情况说明、临夏市东区街道办事处关于李孟社区居民赵某某信访案件情况说明、临夏市折桥镇人民政府关于韩某上访情况的说明、临夏市折桥镇人民政府关于祁玉堂上访情况的说明、临夏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韩某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被告人祁玉堂、赵某某、祁某某、杨某某实施了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行为;3、证人赵某某、李某某、陈某、王某某丙、立某某、孔某某、马某某、郝某某、王某某丁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韩某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被告人祁玉堂、赵某某、祁某某、杨某某实施了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行为;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韩某是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行为人;被告人祁玉堂、赵某某、祁某某、杨某某是实施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行为的行为人;5、现场辨认照片,证实了韩某、祁玉堂、赵某某、祁某某、杨某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现场情况;6、临夏市折桥镇政府、临夏市人民政府、临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夏市折桥镇政府、临夏市东区街道办事处的文件,证实政府部门多次就对苦水玫瑰赔偿问题对被告人韩某进行了答复;7、协议书,证实韩某某之妻王某某甲与临夏州人民医院达成协议书,王某某甲获得困难帮助费20000元;8、天水医鉴2013-00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证实医疗部门对韩某父亲的死亡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9、临夏州卫生局出具了复查意见书和临夏州卫生局出具的答复意见书,证实临夏州卫生局就韩某某死亡对被告人韩某进行了答复;10、临夏州国土资源局、临夏市折桥镇政府、临夏市人民政府、临夏市东区街道办事处文件,证实政府部门多次对被告人祁玉堂进行了答复;11、临夏市南龙镇人民政府答复意见,证实政府部门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了答复;12、临夏市拆迁安置办公室处理意见书、临夏市国土资源局答复意见、临夏市南龙镇人民政府答复意见、临夏市房屋征收管理局作出了答复意见,证实政府部门对被告人祁某某进行了答复;13、临夏市东区街道办事处作出了答复、临夏市国土资源局答复意见,证实政府部门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了答复;1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9月2日,被告人祁玉堂被临夏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祁玉堂被临夏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1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6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被临夏市公安局给予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被临夏市公安局南龙派出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14年9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被临夏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1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祁某某被临夏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17、行政处罚决定书、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证实2016年8月7日,临夏市公安局给予被告人赵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2016年8月10日,临夏市公安局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18、临夏市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韩某、祁玉堂、祁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系由临夏市公安局干警抓获归案。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具有证实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无视国法,在其要求多次得到国家机关合理答复后,仍多次到国家机关闹访、缠访,提出各种无理要求,严重扰乱了相关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后又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公然截停中央祝贺团、甘肃省祝贺团公务车队,并向相关领导进行闹访,对临夏州成立60周年庆典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干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临夏州、市的对外形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祁玉堂、祁某某、杨某某、赵某某无视国法,在其要求多次得到国家机关合理答复后,仍多次到国家机关闹访、缠访,提出各种无理信访要求。且在闹访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祁玉堂、祁某某、杨某某继续到相关国家机关闹访、缠访,严重扰乱相关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至2017年临夏州州庆时,祁玉堂、祁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在公共场所公然截停中央祝贺团、甘肃省祝贺团公务车队,并向相关领导进行闹访,对临夏州成立60周年庆典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干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临夏州、市的对外形象,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被告人祁玉堂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祁玉堂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杨某某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辩解、被告人祁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祁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有违事实,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祁某某的犯罪行为处于连续状态,跨越新旧刑法,其行为终了于新刑法生效后。其连续犯罪行为不能因《刑法修正案(九)》生效时间节点而割裂处理,而应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加以对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对跨法犯应以新刑法生效后的犯罪行为对待,统一适用新刑法;又鉴于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被告人祁某某仍然继续进行其非法的闹访缠访行为,故对被告人祁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是新增的罪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刑法修正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当时不认为犯罪的,应该依照当时的规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被告人祁玉堂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被告人杨某某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被告人祁某某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被告人赵某某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永平
审判员祁忠孝
审判员舍伟真二О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马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