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执11867号之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洪美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洪美荷,楼仁耕,楼虎军,金双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8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宗泽路569号法定代表人史建峰。被执行人洪美荷,女,1953年11月5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楼仁耕,男,1949年12月7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楼虎军,男,1975年7月3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金双俊,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洪美荷、楼仁耕、楼虎军、金双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洪美荷、楼仁耕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工人西路164号的房产属于义乌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楼虎军已与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洪美荷、楼仁耕在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有征收补偿款人民币4200000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洪美荷、楼仁耕在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征收补偿款人民币4200000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楼豇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龚奕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