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财保108号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雷四桂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雷四桂,胡承秀,雷平武,唐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财保108号

申请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1栋418室。

负责人:巩月琼,董事长。

被

申请人:雷四桂。

被

申请人:胡承秀。

被

申请人:雷平武。

被

申请人:唐红梅。申请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上述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155838.8元的财产。申请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该公司承诺对此次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就此次财产保全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与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雷四桂、胡承秀、雷平武、唐红梅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百一十五万五千八百三十八元八角,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雪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