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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强清2号

成都昆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昆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强清2号

申请人:成都昆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裁定受理了成都昆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华实业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月19日指定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担任昆华实业公司清算组。2017年7月3日,申请人昆华实业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申请,称:经调查,昆华实业公司已不在其登记住所地,其工商登记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有关人员下落不明;除股东福州飞越集团有限公司向清算组移交昆华实业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马壮名章各1枚外,清算组未调查到亦未接受到昆华实业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清算组未查询到昆华实业公司社保账户、银行账户及税务登记信息;2017年2月15日,清算组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截止2017年4月5日,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故昆华实业公司清算组以对昆华实业公司无法清算为由,提请本院终结昆华实业公司强制清算程序。2017年3月13日,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就有关法律责任依法向昆华实业公司、昆华实业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释明。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经昆华实业公司清算组调查,昆华实业公司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且昆华实业公司及相关人员下落不明,已出现无法清算情形,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依法释明后,强制清算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昆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成都昆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陈 兵

审判员 徐尔双

审判员 冯帅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敏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