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859号申请执行人张单单。被执行人石晓锋。张单单申请执行石晓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单单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民初94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石晓锋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8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闻昕
审判员 李洪生
审判员 刘有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