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住所地方正县。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某某1,女,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邹某某,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李某某2,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任某,男,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与李某某1、邹某某、李某某2、任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某某1、邹某某、李某某2、任某、张某某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宇冰
审判员 朱振东
审判员 高 亮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于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