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恢71号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汉族,1957年5月10日生。
被执行人:姚某,男,汉族,1980年8月6日生。
被执行人:余某某,女,汉族,1949年10月17日生。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陕0528民初字2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余某某丈夫姚某某的工资账户,因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线索,本院(2016)陕0528执36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扣划被执行人余某某丈夫姚某某的银行存款,本院已立案。申请执行标的17.7万元;案件受理费1920元;执行费25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余某某丈夫姚某某的银行存款19000元,并予以继续冻结,扣除执行费2555元,通过本院执行专用账户支付申请执行人16445元。因本案再无其它执行措施可实施,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恢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勇
审 判 员 杨福涛
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拴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