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8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住珲春市。
负责人:张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行风险管理部员工。
被执行人:关立斌,男,满族,1968年5月13日生,住珲春市。
被执行人:关伟龙,男,满族,1989年1月17日生,住珲春市。
被执行人:吴国强,男,满族,1973年4月24日生,住珲春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与关伟龙、关立斌、吴国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关伟龙、关立斌、吴国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成哲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谭道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