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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1349号

李旺、曹广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旺,曹广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349号

申请执行人:李旺,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曹广清,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李旺与被执行人曹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民初23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曹广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旺200万元。现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广清自愿以其所有的并在其名下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东方红大街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抵偿其对被执行人李旺所负的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李旺同意接受。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旺与被执行人曹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曹广清所有的并在其名下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东方红大街房院一处(房产证号为: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交付申请执行人李旺,抵偿所欠申请人李旺在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民初23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

二、以上房源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李旺时起转移,双方当事人收到本院裁定书后自行交付。申请执行人李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涉过户的税费由申请人李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正运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