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481民特8号

梁莲华、莫敏荣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梁莲华,莫敏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481民特8号

申请人:梁莲华,女,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

被

申请人:莫敏荣,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

指定代理人:莫敏超(系被申请人莫敏荣大哥),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申请人梁莲华申请认定莫敏荣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梁莲华称,被申请人莫敏荣于2015年4月18日10时许在广东省中山市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鉴定被申请人为一级伤残及完全护理依赖。现因被申请人意识不清,生活不能自理,特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梁莲华为被申请人莫敏超的监护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莫敏超称,其弟莫敏荣自发生交通事故后至今确实意识不清,现连亲人都不认识了,生活也不能自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也同意由其母亲梁莲华作为被申请人莫敏荣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梁莲华为被申请人莫敏荣的母亲。被申请人莫敏荣于2015年4月18日10时50分许,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裕民协进五金厂对开路口与一辆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被申请人重型颅脑损伤及身上多处骨折。莫敏荣受伤后分别到广东省中山市人民医院、广东三九脑科医院、广西岑溪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梧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莫敏荣因脑外伤所致智能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被申请人莫敏荣目前精神状态及司法鉴定意见,申请人申请宣告莫敏荣无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莫敏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梁莲华为莫敏荣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陆XX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禹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