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1444号
原告:邹洪,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奚玉昆,男,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邹洪诉被告奚玉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7月7日,原告邹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邹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计637.5元,由原告邹洪负担。
审 判 长 茹文君
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
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芙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