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38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原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海分社)。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古柳树村。
负责人:任洪增,行长。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徐春荣,女,19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冯德正,男,1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赵继官,男,19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侯继刚,男,19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广庆、徐春荣、冯德正、赵继官、侯继刚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广庆、徐春荣、冯德正、赵继官及其妻李敏、侯继刚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爱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