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197号
申请人:浙江新乐纺织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新甸村,组织机构代码:60966952-1。
法定代表人:周建英。
委托代理人:庞佳轶,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宁波喜乐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裘村镇银河路200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9736-9。
法定代表人:金容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新乐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宁波喜乐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新乐纺织化纤有限公司于2017年07月0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喜乐时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喜乐时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薛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