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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5660号

朱安军、王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安军,王维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56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安军,男,1974年1月7日出生,住新疆阜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维,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平,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安军因与被上诉人王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4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对王维提出的解除与朱安军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作出判决,属于漏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47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安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 文

审判员 滕 洁

审判员 崔俊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薛潇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