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56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安军,男,1974年1月7日出生,住新疆阜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维,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平,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安军因与被上诉人王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4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对王维提出的解除与朱安军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作出判决,属于漏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47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安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 文
审判员 滕 洁
审判员 崔俊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薛潇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