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701民特16号
申请人:江开彬,男,1944年5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现住贵州��都匀市,申请人江开彬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江开彬称,被申请人江洪群系申请人之女,于2013年1月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都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以江洪群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判决张建军与江洪群离婚。故依法申请宣告江洪群失踪,指定申请人为江洪群的财产代管人。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江洪群,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原住贵州省××市××号附44号,系申请人江开彬的二女儿。2013年1月2日江洪群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后经亲友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江洪群的丈夫张建军于2015年4月23日向都匀���公安局文峰派出所报案,称江洪群于2013年1月2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同时,都匀市久达新村居委会于2015年4月29日出具证明,证明江洪群于2013年1月至今从未在小区内出现,居委会也无法联系到此人。申请人江开彬申请宣告江洪群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在《劳动时报》发出寻找江洪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江洪群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江洪群自2013年1月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两年,都匀市公安局文峰派出所和都匀市久达新村居委会均证实此事属实,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江洪群仍下落不明,故宣告江洪群为失踪人。申请人江开彬系江洪群之父,张建军已通过诉讼与江洪群离婚,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本院指定申请人江开彬为江洪群的财产代管人。���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洪群失踪。
二、指定江开彬为失踪人江洪群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 莹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桂诗扬(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