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564号
原告:泸州市天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
法定代表人:曾肇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明冲,男,生于1981年11月6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长宁县。
原告泸州市天翔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3日立案。
原告泸州市天翔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天翔物流有限公司因不再要求被告张明冲承担还款责任,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泸州市天翔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泸州市天翔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立波
人民陪审员 张礼玉
人民陪审员 晋守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朝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