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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民初564号

泸州市天翔物流有限公司与张明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泸州市天翔物流有限公司,张明冲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564号

原告:泸州市天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

法定代表人:曾肇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明冲,男,生于1981年11月6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长宁县。

原告泸州市天翔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3日立案。

原告泸州市天翔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天翔物流有限公司因不再要求被告张明冲承担还款责任,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泸州市天翔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泸州市天翔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立波

人民陪审员  张礼玉

人民陪审员  晋守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朝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