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1刑初93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庆林(绰号苏磕巴),男,1968年4月25日出,无固定住所。1989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6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嫩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8月2日释放;2014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嫩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1月11日释放;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嫩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6月28日释放。2017年3月6日因犯盗窃被嫩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1日经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批准逮捕,同日由嫩江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嫩江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嫩检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庆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庆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7月29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苏庆林在嫩江县步行街中段火狐狸商场楼下,将被害人肖某手包盗走,手包内装有OPPO牌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200元,手机被被告人苏庆林销赃,赃款被其挥霍。经嫩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包价值人民币68元,被盗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762元。2、2016年1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苏庆林在嫩江县商贸城后院一摊床,将被害人王某钱包盗走,钱包内装有人民币40余元,钱包被被告人苏庆林扔掉,赃款被其挥霍。经嫩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钱包价值人民币448元。3、2017年3月4日10时许,被告人苏庆林在嫩江县商贸城北大门处,将被害人李某衣兜内VIVO牌手机一部盗走,手机被被告人苏庆林销赃,赃款被其挥霍。经嫩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17元。综上,被告人苏庆林共计盗窃三起,盗窃人民币240元,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695元。经侦查,被告人苏庆林于2017年3月6日被公安机关在嫩江县抓获。上述案件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苏庆林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肖某、王某、李某的陈述,证人王某1、王某2、许某证言,被盗物品的拍照,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现场录像截图,嫩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苏庆林的供述,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嫩江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庆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庆林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苏庆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苏庆林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庆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刑期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魏衍兆
审 判 员 吕 军
人民陪审员 潘宝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春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