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85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文滔,男,1982年4月30日生,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中专文化,打工,住湖北省汉川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4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被告人彭川,男,1989年1月4日生,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初中文化,打工,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4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被告人蒋忠良,男,1993年5月16日生,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高中文化,打工,住重庆市巴南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4月21日被释放,4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75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18日0时许,被告人付文滔、彭川、蒋忠良等人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KTV消费时,因其同事段小兵损坏茶几而与KTV工作人员发生纠纷,KTV工作人员报警。民警高某、胡某带领协勤到KTV处置警情,付文滔、彭川、蒋忠良等人推搡、抓扯、殴打民警,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其中,付文滔猛踹胡某下身,并用拳头殴打胡某头面部;彭川抓扯胡某并用手掌拍打胡茂华头部;蒋忠良推搡、抓扯高某。三被告人的行为致使高某、胡某多处受伤。经鉴定,胡茂华损失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付文滔、彭川、蒋忠良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均有坦白情节,建议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被告人付文滔、彭川、蒋忠良对此无异议。另查明,被告人付文滔、彭川及其家属已向民警胡某赔礼道歉,取得了胡某的谅解。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付文滔、彭川、蒋忠良均有坦白情节,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文滔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二、被告人彭川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三、被告人蒋忠良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 灿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曾钟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