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564号
原告:丁健明,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董志成,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原告丁健明与被告董志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丁健明于2017年7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健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健明负担。
审 判 长 王兴华
审 判 员 徐国安
人民陪审员 李 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