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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901号之一

程正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山龙恒汇金置业有限公司,程正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9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原告:黄山龙恒汇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组织机构代码69737792-3。

诉讼代表人:郑明继,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许海亮,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正兵,男,汉族,1982年5月1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歙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作出的(2017)皖1002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程正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正兵收入56000.8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程学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