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934号
申请执行人:段���凯,男,1951年10月生,汉族,住腾冲市。
被执行人:孟学稳,男,1969年12月生,汉族,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段应凯与被执行人孟学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1000及利息,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偿付能力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大恒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胡光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