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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934号

段应凯与孟学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应凯,孟学稳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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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934号

申请执行人:段���凯,男,1951年10月生,汉族,住腾冲市。

被执行人:孟学稳,男,1969年12月生,汉族,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段应凯与被执行人孟学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1000及利息,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偿付能力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大恒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胡光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