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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303号

李忠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忠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李忠民,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王铁良,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忠民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3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公司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14189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3执3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德富

审判员  王丽娟

审判员  张林聪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吴凤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