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02刑申36号肖作贵: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3刑初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辽02刑终4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缺乏事实依据,你并未故意伤害李秀英,应改判你无罪,不承担附带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驾驶铲车持续行驶过程中,没有顾及被害人李秀英的安全,每次驾驶铲车行进时并未及时调整方向,而仍然向李秀英方向推铲,最终造成被害人李秀英受伤致十级伤残的后果,根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及监控录像相互印证,可以认定你对李秀英危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放任态度,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客观上已经致其轻伤,故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3刑初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你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你有期徒刑一年,并判决你赔偿李秀英相应的各项经济损失正确,本院(2016)辽02刑终4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亦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