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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保181号

南树杰、吴兆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树杰,吴兆德,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181号

申请人:南树杰,男,198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

申请人:吴兆德,男,52岁,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被

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路1号。本院在审理南树杰诉吴兆德、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树杰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第一被申请人吴兆德驾驶的,第二被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鲁C×××××/鲁CX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采取查封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吴兆德驾驶的鲁C×××××/鲁CX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查封于庆云县交警大队,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赠予、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吕建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