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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5439号

程军与尹泽鹏、连云港市海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程军,尹泽鹏,连云港市海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5439号

原告:程军,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尹泽鹏,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桥西首城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夏兴寨,处长。

原告程军诉被告尹泽鹏、连云港市海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军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程军负担。

审判员  时恒雨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周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