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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1853号

谢志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谢志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853号罪犯谢志锋,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7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志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2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谢志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志锋在本次考核期间(2016年2月24日至2017年4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3次;2016年9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志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志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华 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