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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辖终231号

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兰若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兰若尘,程建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辖终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东风中路586号。法定代表人张兰柱,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若尘,男,199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原审

被告:程建辉,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

上诉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3民初62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撤销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3民初629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由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在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辖区。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于被上诉人存不存在法律关系实体审理后才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文英

审判员  王志强

审判员  冯志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