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1执378号

李宁、邢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宁,邢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李宁,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邢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董震,该社主任。本院在执行李宁与邢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邢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名下有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邢房权证桥东字第××号,为防止被执行人邢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邢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名下产权证号为:邢房权证桥东字第××号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胜敏

代理

审判员  赵占超

代理

审判员  宋立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翟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