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李宁,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邢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董震,该社主任。本院在执行李宁与邢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邢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名下有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邢房权证桥东字第××号,为防止被执行人邢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邢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名下产权证号为:邢房权证桥东字第××号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胜敏
代理
审判员 赵占超
代理
审判员 宋立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翟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