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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执234号

蔡发青 龙尚忠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发清,龙尚忠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3执234号申请执行人蔡发清,男,1947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新场乡白果村四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4711053919。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蔡万仙,男,1974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新场乡白果村四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41006399X,系申请人蔡发清之子。被执行人龙尚忠,男,1972年10月10日生,穿青人,农民,六枝特区牛场乡黔中村人,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210103918,现在贵州省安顺宁谷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21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龙尚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64757元、案件执行费2371元。通过司法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六枝特区信用合作联社新场信用社有存款2115.14元,遂将该款依法扣划至本院基本账户并发放予申请人。该案尚余162641.86元标的未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尚忠现在监狱服刑,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2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太刚

审判员  付昭俊

审判员  张道箭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肖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