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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执442号

颜军与秭归县皮老荒矿业集团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08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颜军,秭归县皮老荒矿业集团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颜军,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货车运输司机,住秭归县。

被执行人:秭归县皮老荒矿业集团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磨坪乡天井坪村四组。组织机构代码:75342280-6。

法定代表人:黄立功,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颜军与被执行人秭归县皮老荒矿业集团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生效的(2017)鄂0527民初102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秭归县皮老荒矿业集团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颜军13216元运费。被执行人逾期未支付,2017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秭归县皮老荒矿业集团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运费13216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秭归县皮老荒矿业集团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13314元(含执行费9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蔡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乔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