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9执4447号之四

钱李苗、李伟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李苗,李伟荣,成珏,成璐,杭州驭诚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444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钱李苗,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李伟荣,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成珏,女,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成璐,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杭州驭诚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77412-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71号帝凯大厦1幢1单元1601室。法定代表人成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369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广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驭诚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71号帝凯大厦1幢1单元1601室,建筑面积256.54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杭州驭诚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71号帝凯大厦1幢1单元1601室,建筑面积256.54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移字第××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浙广评字(2017)第072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胜伟

审 判 员  盛红梅

代理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