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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5539号

张祖林与李宝安、李玉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宝安,李玉兰,唐诗敏,郑经建,张祖林,昆山瀚宇房产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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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5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宝安,男,195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兰,女,195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两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营,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63********,汉族,住天津市蓟县下营镇下营村8区***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诗敏,女,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经建,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祖林,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辉,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昆山瀚宇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295号楼23室。

法定代表人:贾小莉,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李宝安、李玉兰、唐诗敏、郑经建因与被上诉人张祖林、昆山瀚宇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0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宝安、李玉兰、唐诗敏、郑经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宝安、李玉兰、唐诗敏、郑经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宝安、李玉兰、唐诗敏、郑经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为5700元,由上诉人李宝安、李玉兰、唐诗敏、郑经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恩乾

审 判 员 叶 刚

审 判 员 黄学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源榕

书 记 员 袁丽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