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733号原告谢光海,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被告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钱温乐。
原告谢光海与被告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因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2017年6月6日,本院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原告谢光海预交案件受理费9150元,但原告谢光海在收到本院催收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没有按通知书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对原告谢光海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孟佩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