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6民初722号
原告:谭金明,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
被告:黄小军,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
原告谭金明与被告黄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谭金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金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谭金明负担。
审判员 何明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钟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