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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4328号

王某与郭某、孙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王某,郭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328号

原告:王某,女,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胜利,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1971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孙某,女,194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守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孙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李银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吴肖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