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328号
原告:王某,女,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胜利,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1971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孙某,女,194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守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孙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李银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吴肖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