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1刑初15号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都喜俊,男,1994年2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修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修武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5日到案,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3日被逮捕。辩护人杨君山,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都喜得,男,1992年7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修武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修武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5日到案,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3日被逮捕。被告人刘航,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武陟县,住修武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5日到案,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3日被逮捕。辩护人张元吉,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付贤科,绰号小钻,男,1994年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修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修武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都强,绰号猪,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修武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修武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5日到案,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谢云飞,绰号老大,男,1991年8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修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修武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5日到案,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6〕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都喜俊、都喜得、刘航、付贤科、都强、谢云飞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3月29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2017年4月28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冬霞与代理检察员马慧贤、张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都喜俊、都喜得、刘航、付贤科、都强、谢云飞及辩护人杨君山、张元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都喜俊、都喜得、刘航、付贤科、都强、谢云飞等人以加盟淘宝网店名义骗取许某等人61560元。案发后,被告人付贤科、都强、谢云飞分别退赃10000元、10020元与8000元。该事实,有被害人许某等人陈述,被告人都喜俊、都喜得、刘航、付贤科、都强、谢云飞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都喜俊、都喜得、刘航、付贤科、都强、谢云飞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且系共同犯罪,提请以诈骗罪依法判处。
被告人都喜俊、都喜得、付贤科、都强、谢云飞对起诉指控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航对起诉指控犯罪数额有异议,辩称其仅经手2万余元。
被告人都喜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都喜俊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并愿意退赃,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航辩称人辩称,本案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布之前,不适用该《意见》。后期装修等费用阶段,被告人刘航未参与,不应担责。被告人刘航系从犯,认罪、悔罪,并愿意退赃,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都喜俊、都喜得为骗取钱财,在焦作市及修武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房屋设立工作场所,以修武县宏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义,招聘被告人刘航为业务主管,被告人付贤科、都强、谢云飞及翟佳敏为业务员,通过网络交友平台与被害人建立联系并聊天,取得信任后,以帮助加盟淘宝网店为诱,骗取被害人钱财。其间,被告人刘航参与骗取许某3780元、高某3280元、杨某13380元、曾某111430元、靳某7280元、刘某2250元、谭某3780元、杨某22680元、刘晓君2280元、赵某7880元、黄某2140元、张某23780元、曾某21680元,共计55620元;被告人付贤科参与骗取杨某11880元、曾某16130元、靳某7960元、刘某2250元、张某23780元、董迎合1880元,共计23880元;被告人都强参与骗取赵某7880元、黄某2140元、曾某21680元,共计11700元;被告人谢云飞参与骗取杨某11500元、靳某1500元、谭某3780元、张某11880元,共计8660元;翟佳敏参与骗取杨某22680元、刘晓君2280元,共计4960元;总计骗取61560元,均转入被告人都喜得支付宝、QQ等账户。案发后,被告人付贤科、都强、谢云飞分别向修武县公安局退赃10000元、10020元与8000元,修武县公安局分别发还给被害人黄某、赵某、刘某、曾某1、谭某、张某1、靳某、杨某12140元、7700元、4500元、4500元、2000元、1000元、4000元与2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许某陈述,2016年4月18日左右的一天,其经朋友杨某2介绍,与QQ号码为10×××70的一个人联系了加盟淘宝网店的事宜,选定套餐后,其通过支付宝向该QQ号码转账2280元。后该人又让与负责开店的QQ号码为71×××99的一个人进行了联系,该人帮其开店后,以模板费名义要求其交纳5000元,其通过支付宝又向10×××70QQ号码转账1500元,之后他们就不怎么理会其了。2.被害人高某陈述,2016年3月15日16时30分许,一个陌生人主动添加其为微信好友,并提议与她共同出资3780元开淘宝网店,其为她微信转账2000元后,她就不理会其了。之后两天,她为其发送一个淘宝网店的链接地址,其查看后,未太关注。还与她正常聊天。2016年5月13日,该人让其自己开一家淘宝网店,她负责帮其经营,并让与QQ号码为10×××70、昵称为修武县宏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一个人联系并汇款,其选定2280元的套餐并交纳1000元定金后,后一个人又让与QQ号码为71×××99的一个人联系,第三个人将余款催收后,以模板费名义让再交1500元,其又交纳1000元后,被告知余款需向第一个人交纳。后三次,其均是通过支付宝向都喜得账户转的款。3.被害人杨某1陈述,2016年5月初,其通过QQ号码为83×××29、昵称为小公举的一个人介绍,获知了修武县宏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人与其聊天频繁,并经常介绍她的网店效益如何的好,还承诺其交钱后可以帮其开网店,其相信后,先后于2016年5月17日、2016年5月22日通过网银转账及QQ转账方式向户名都喜得、QQ号码为10×××70的账户转款1880元与1500元,对方又要求交纳推广费,其未再交纳。4.被害人曾某1陈述,2016年4月15日,其通过某聊天网站添加QQ号码为83×××29、昵称为小公举的一个人为好友,二人聊熟悉后,对方称她加盟了淘宝网店,每月能赚7000元左右,其也想加盟,并通过她让联系的QQ号码为10×××70、昵称好像为淘宝官方指导的一个人开店后,对方以各种名义让其汇款,其通过支付宝先后七次共向都喜得135***8884账户汇款11380元后,就与对方联系不上了。5.被害人靳某陈述,2016年4月5日,其通过某相亲网站添加QQ号码为83×××29、昵称为小公举的一个人为好友,二人聊熟悉后,对方称她加盟了淘宝网店,生意不错,并建议其也加盟,其同意,并通过她让联系的QQ号码为10×××70、昵称好像为淘宝官方指导的一个人开店后,对方以各种名义让其汇款,其通过支付宝先后九次共向都喜得135××××8884账户汇款8460元后,就与对方联系不上了。6.被害人刘某陈述,2016年4月中旬的一天,QQ号码为83×××29、昵称为小公举的一个人主动添加其为好友,二人熟悉后,对方称她加盟了淘宝网店,每月能赚6000元左右,其也想加盟,并通过她让联系的QQ号码为10×××70、昵称好像为淘宝官方指导的一个人开店后,对方以各种名义让其汇款,其通过银行先后五六次共向都喜得账户汇款10000元左右后,就与对方联系不上了。7.被害人谭某陈述,2016年4月9日,其通过某聊天网站添加QQ号码为59×××49、昵称为烟雨万重的一个人为好友,二人聊熟悉后,对方称她加盟了淘宝网店,每月能赚不少钱,其也想加盟,并通过她介绍的QQ号码为10×××70、昵称好像为淘宝官方指导的一个人联系开店事宜后,应要求通过支付宝向(都)喜得135***8884账户付加盟费2280元、模板费1500元,后对方以帮忙做广告又让转款,其感觉被骗,未再交纳。8.被害人杨某2陈述,2016年4月14日,其通过某相亲网站添加QQ号码为40×××54、昵称为敏宝的一个人为好友,二人聊熟悉后,对方称加盟淘宝网店很赚钱,并为其推荐了一个负责加盟指导的QQ号码,其联系并向10×××70QQ号码账户交纳1880元加盟费后,对方又要求交纳模板费,其又付800元后,对方还是以各种名义让交费,其感觉被骗,未再交纳。9.被害人赵某陈述,2016年5月9日,其通过某聊天网站添加QQ号码为79×××98、昵称为相识太晚的一个人为好友,二人聊熟悉后,对方称她加盟了淘宝网店,每月能赚不少钱,其也想加盟,并通过她介绍的QQ号码为10×××70及71×××99、昵称好像为淘宝官方指导的一个人联系开店事宜后,应要求通过支付宝分两次向都喜得账户付加盟费2280元,后又分两次付模板费2000元,分三次付店铺推广费3600元,共计付7880元,最后对方以休假为由不再与其联系,其方知道自己被骗。10.被害人黄某陈述,2016年5月10日左右的一天,其通过某聊天网站添加QQ号码为79×××98、昵称为相见恨晚的一个人为好友,二人聊熟悉后,对方称她加盟了淘宝网店,并要求与其一起经营,其同意,并与所介绍QQ号码为10×××70的一个叫周柯的人联系了开店事宜。2016年5月16日、2016年5月18日,其应要求先后向(都)喜得135***8884账户交纳加盟费1140元、装修费1000元后,对方又要求交纳推广费,其怀疑,未再交纳。11.被害人张某1陈述,具体时间不记得了,通过打工认识的谢云飞QQ联系其称他在宏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做代理,询问其是否愿意加盟淘宝网店,其同意,他让与QQ号码为10×××70的一个人联系了加盟事宜,其选定套餐后,于2016年3月28日通过支付宝向都喜得135***8884账户交纳加盟费1880元,后谢云飞就不理会其了,其方知道被骗。12.被害人曾某2陈述,2016年5月15日左右的一天,其添加QQ号码为79×××98、昵称为相见恨晚的一个人为好友,聊天期间,对方称她经营一家网店,并让其添加修武县宏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的QQ号码10×××70,其添加并选定所要加盟的淘宝网店套餐后,于2016年6月3日向对方银行账户转款1680元,2016年6月6日、2016年6月7日,其应要求又先后交纳装修费1200元、推广费2280元。13.证人孙某供述,其系卖化肥的,为办理贷款需要,于2016年3月14日注册了修武县宏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关营业执照后被其村都喜得借用了。14.犯罪嫌疑人翟佳敏供述,2016年2月的一天,其村都喜得电话联系其称他经营一家帮人加盟淘宝网店的公司,让其过去工作,2016年4月的一天,他与谢云飞又联系让其过去,其便去了。都喜得、都喜俊是公司老板,都喜得另负责给需要开店的“客户”开店,刘航是业务主管,负责与“客户”洽谈,其与付贤科、都强、谢云飞是业务员,负责从征婚交友网站、QQ兴趣部落或者以扔QQ漂流瓶方式拉拢“客户”,与对方聊熟悉后,询问是否需要加盟淘宝网店,若对方需要,便让与刘航使用的10×××70QQ业务号码具体联系加盟事宜。自2016年4月19日正式工作至2016年5月15日离开,其使用40×××54QQ号码联系了杨某2、刘晓君两个“客户”,杨某2通过QQ转账及微信红包方式先后向公司交纳加盟费1880元、模板费800元,共计2680元;刘晓君通过支付宝分两次向公司交纳加盟费2280元;其按40%的比例约提成1800元。公司所用支付宝账号好像是都喜得以他的手机号码即135××××8884注册的。15.被告人都喜俊供述,2016年3月,其与都喜得决定以加盟淘宝网店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后,专门到其村付林峰处进行了学习,其间,都喜得还将诈骗术语拷贝,又以其村孙某名义注册宏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在焦作市浣溪沙洗浴旁边一小区10楼租房,开始实施诈骗,因房租贵,于2016年4月底、5月初又转移到了修武县建业森林半岛小区。在焦作市时,招纳付贤科、谢云飞及小敏(翟佳敏,下同)为职员,转移到修武县后的十多天,也即2016年5月17日,付贤科、小敏离开了,后又将刘航、都强招纳为职员,之后,都喜得将他使用的用于聊业务的QQ号码交由刘航使用,付贤科原使用的昵称为小公举的QQ号码交由谢云飞使用了。有关诈骗所使用QQ号码是其从网上购买的,并以女性使用者身份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装扮,后交由付贤科、都强、谢云飞及小敏使用,让以交朋友或者谈恋爱方式找人聊天,取得对方信任后,谎称自己加盟淘宝网店盈利了,让再交由业务员刘航以代替管理、经营及提供货源等诱使对方也加盟,再由其开办网店及负责推广,通过都喜得银行账户或者支付宝从中骗取加盟费、推广费等费用。其所使用QQ号码为71×××99,昵称为淘宝加盟指导老师,都喜得有时也会使用该QQ号码,都喜得除此之外还负责记账,他的支付宝账号是10×××70这一QQ号码,用135××××8884手机号码也可以登录。截止案发,其几人共从十多名“客户”处骗取四五万元,按职员50%、刘航10%、其与都喜得40%的比例进行了分配。16.被告人都喜得供述,2016年3月,其听说有人利用加盟淘宝网店方法实施诈骗后,也想从事,并到焦作市的一家电子商务公司进行了查看,又与都喜俊商议后,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7台电脑,又从家里找4台,并以同村孙某名义办理了修武县宏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后,在焦作市租房开始从事该行当。干一个月后,因未赚到钱,于2016年4月底又转移到了修武县建业小区,2016年5月初重新运作。当时成员除其与都喜俊外,还有刘航、付贤科、谢云飞及小敏。其与都喜得是老板,其负责收钱及记账,都喜俊负责开店及后期维护,刘航是主管,负责业务号,其他人是业务员,负责用都喜俊购买的QQ号码加人聊天,取得对方信任后,以自己加盟网店非常赚钱引诱对方也加盟,若对方感兴趣,就将刘航管理的即掌握“话术”的业务QQ号码提供给对方,让进行具体咨询,对方付加盟费后,再添加到都喜俊的QQ好友里,由都喜俊为对方开店及做后期维护工作。为让对方信任,有时会从淘宝网站上购买些便宜衣服为对方寄去,同时还会使用软件为所开网店刷人气,若对方肯交纳推广费,收款后会简单的往朋友圈及贴吧发送所开网店的链接。有关款项均转账到其支付宝账户和银行账户了,其支付宝账号是其手机号码,即135××××8884。2016年5月16日或者17日,付贤科、小敏不干后,同村都强又过来从事业务员工作,付贤科原使用的QQ号码交由谢云飞使用了。其间,其几人以加盟费、推广费名义,共计骗取40000多元,按业务员50%、刘航10%、其与都喜俊40%的比例,为刘航、付贤科、谢云飞、小敏开资各支出2000多元、7000元、1000元左右与1000元。17.被告人刘航供述,其在修武县森林半岛小区其妹夫都喜俊与都喜得的宏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了。都喜俊、都喜得是公司老板,都喜俊是主要组织者,都喜得主管账务,公司成员还有“老大”、“猪”等人。具体诈骗时,先由都喜俊、都喜得注册一家公司当幌子,并由他们提供办公场所及电脑设备等,后其几人将QQ号码设置为女性,用以吸引“客户”,有“客户”加入后,会以聊天方式培养感情,以取得“客户”信任,时机成熟时,会谎称自己加盟了淘宝网店,收益很好,若“客户”有意向,再将业务QQ号码进行推荐,“客户”加入后,会以客服人员语气以保障货源、代管店铺等方法,诱使交纳加盟费,之后再由其转交给都喜俊。“老大”、“猪”主要是负责寻找“客户”的,其负责客服工作,“老大”有时也会负责该工作,但主要以其为主。2015年夏天,其朋友刘佳科与其讲过以此方法实施诈骗之事,2016年3月,其在洛阳市从事一个月该行当,都喜俊从事该行当后,其应妹妹刘科要求,于2016年4月初过来帮忙,有关“话术”是刘佳科为其提供给。加盟费等费用转账到都喜得支付宝账户与银行账户了,其与“老大”、“猪”等人若“钓”到“客户”,按40%比例提成,其另从“老大”、“猪”等人所“钓”“客户”提取10%,其余都归都喜俊与都喜得所有。其使用自己的948251302QQ号码分四五笔骗了10000多元,使用都喜得所提供的381233383QQ号码从原已添加的高某处分两笔骗取3280元,其经手环节,以加盟费名义共计骗了30000元左右。18.被告人付贤科供述,2016年3月底,其村都喜得、都喜俊开办了修武县宏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都喜俊电话联系其称该公司是帮人加盟淘宝网店的,其便过去了。公司共有成员7人,都喜得、都喜俊是老板,都喜俊另负责为“客户”开店,其与谢云飞、都强、翟佳敏是负责通过征婚网站、QQ兴趣部落及扔QQ漂流瓶方式拉拢“客户”的,即根据“话术”以女性身份与人聊天,熟悉后,会谎称自己加盟淘宝网店很赚钱,并询问对方是否需要加盟,若“客户”有加盟意向,就将10×××70QQ业务号码告知对方,由主管都喜得再具体洽谈,公司转移到修武县后,主管角色由刘航担任,并增加了一个技术指导角色,由都喜俊担任,以装修、刷人气等方式对“客户”进行二次诈骗,都喜得偶尔会帮刘航、都喜俊从事前述工作。拉拢“客户”时,其使用的QQ号码是83×××29,昵称是小公举,该号码是公司为其购买的,2016年5月15日,其不干后,公司将密码更改了,后听翟佳敏说该号码由谢云飞使用了。该号码好友成员中被备注为慢慢来的,是靳某,其共骗他七八千元,其中加盟费1880元;被备注为无名小侠的,是杨某1,其推送给刘航后就不干了;其经手另骗取董迎合加盟费1880元;骗取张某2加盟费2280元,之后他又交纳模板费1500元;骗取曾某1加盟费1880元,之后他又交纳了模板费、推广费,共计交纳6080元;骗取刘某加盟费1880元,之后他也交纳了模板费、推广费,共计交纳9700元。他们都是通过银行账户或者支付宝账户付款给都喜得的,其按40%比例提成,共提成七八千元左右。2016年4月13日,其骗取靳某后,公司停业,2016年4月15日转移到修武县,2016年4月19日重新营业。都强是其不干的前两天,即2016年5月13日加入的。19.被告人都强供述,2016年5月12日,其村都喜得将其带到修武县森林半岛他的工作室,让为他帮几天忙,后为其分配一台电脑。该工作室当时共有成员5人,除其与都喜得外,还有都喜俊、刘航、谢云飞3人,都喜得、都喜俊是负责人,都喜得负责收款及保管,都喜俊负责管理业务,其与谢云飞负责通过征婚交友网站、QQ兴趣部落及扔QQ漂流瓶方式找人聊天,取得信任后,谎称自己加盟了淘宝店,并且很赚钱,若对方有意向加盟淘宝网店,就将该客户的QQ号码推送给业务QQ号码10×××70,由刘航具体洽谈加盟事宜,骗取加盟费后,再由都喜俊负责开店,并以帮忙刷人气等二次进行诈骗。其当时所使用QQ号码为79×××98,昵称为相见恨晚,是都喜得从网上购买的,后以女性身份进行了装扮。其使用该号码做成了四笔“生意”,从赵某等人处共计骗取15000元左右,都喜得承诺按40%比例为其提成,但至案发尚未为其提成。20.被告人谢云飞供述,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其村都喜得电话联系让其去焦作市浣洗沙洗浴附近祥和小区他与都喜俊开办的修武县宏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事以QQ聊天方式诱使他人加盟网店的工作。当月22日,其过去了,当时都喜得、都喜俊、付贤科都在,室内同时还有8台电脑,后都喜得教其让比照“话术”找人聊天实施诈骗,并与其约定了工资,次日,其开始从事该行当,具体是先把自己的QQ号码以女性身份进行装扮,之后从征婚网站、QQ兴趣部落或者以扔QQ漂流瓶方式添加好友,聊熟悉后再以自己加盟有淘宝网店并且能够帮忙代开网店及提供货源等,引荐对方与都喜得使用的客服QQ号码即10×××70联系。都喜得是负责进一步与“客户”沟通,并负责收款的,都喜俊是负责为付款“客户”申请网店的,付贤科所从事工作内容与其一样。2016年4月13日公司停业,2016年4月15日房租到期返回修武县,其仅从张某1处成功骗取了1880元。都喜得、都喜俊又在修武县森林半岛租房,并于2016年4月19日起继续从事该行当后,刘航、小敏也加入了,并且刘航接替了都喜得的工作。2016年5月中旬,付贤科、小敏离开,后都强过来了,并与其从事相同工作。截止案发,其在修武县从网名叫情有毒重的一个人处又先后成功骗取了2880元与1500元,另以帮忙刷人气为由,在付贤科“客户”中从备注叫慢慢来与无名小侠即靳银钢与杨某1处还各成功骗取1500元,有关款项都转账到都喜得账户了,前两次其未分款,最后一次按40%比例分了900元。其所使用QQ号码是59×××49,昵称为烟雨万重,付贤科不干后,都喜俊将他原使用的昵称为小公举的83×××29QQ号码交由其使用了,其自2016年5月17日起一直在使用该QQ号码。21.淘宝分销合作协议书,2016年4月29日、2016年5月2日、2016年5月17日、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都喜俊等人与被害人曾某1、刘某、杨某1、赵某以宏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义签订了协议。22.QQ好友资料、聊天记录,被害人靳某QQ好友中有83×××29、10×××70两位好友;被害人高某、曾某1QQ好友中有淘宝开店官方指导认证好友。被告人都强QQ好友中有231***105(被害人黄某)、142***477(被害人赵某)等好友;被告人付贤科、谢云飞83×××29QQ好友中有250***525(被害人谭某)、184***044(被害人刘某)、316***838(被害人靳某)、646***284(被害人杨某1)、742***661(被害人曾某1)、934***144(被害人张某2)好友。被告人刘航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使用被告人都喜俊、都喜得所提供电脑网络聊天。23.支付宝、QQ及银行转账明细,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15日,被害人许某等人共向被告人都喜得账户转款61560元。24.租赁合同,2016年5月1日,被告人都喜俊与修武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该公司所开发1号楼S-15、S-16号商铺签订租赁协议。2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2016年6月15日,修武县公安局从修武县建业森林半岛小区1号楼二层S-15房间、S-16房间查获电脑11台、打印机1台、修武县宏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印章1枚及营业执照1份、房屋租赁合同1份,均予扣押。26.户籍证明,被告人都喜俊、都喜得、刘航、付贤科、都强、谢云飞实施本案行为时均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27.修武县公安局证明,2016年6月15日,该局民警在修武县建业森林半岛一出租屋内将被告人都喜俊、都喜得、刘航、都强、谢云飞口头传唤到该局五里源派出所;2016年7月11日,将被告人付贤科亦口头传唤到该局五里源派出所。28.扣押物品清单及收到条,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付贤科向修武县公安局退赃10000元;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都强、谢云飞各向修武县公安局退赃15000元与8000元,2016年12月22日,修武县公安局退还被告人都强4980元。前述余款中的27840元,于2016年12月4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发还给被害人黄某、赵某、刘某、靳某、杨某12140元、7700元、4500元、4000元与2000元,于2016年12月5日被发还给被害人曾某1、谭某4500元与2000元,于2016年12月6日被发还给被害人张某11000元。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都喜俊、都喜得、刘航家属于2017年7月3日分别代为退赃10000元、11035元与6200元,被告人付贤科家属自愿将被告人付贤科取保候审保证金5000元用于继续退赃,被告人都强、谢云飞又分别退赃1680元与660元。2017年7月5日,被告人都喜俊家属又代为退赃121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都喜俊、都喜得、刘航、付贤科、都强、谢云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都喜俊、都喜得、刘航数额巨大,被告人付贤科、都强、谢云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并系共同犯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成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都喜俊、都喜得、刘航、付贤科、都强、谢云飞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都喜俊、都喜得、刘航、付贤科、都强、谢云飞本人或者家属代为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航在犯罪中处于中间环节,应对其参与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被告人刘航及其辩护人就此辩护意见不成立,辩护人另有关被告人刘航系从犯以及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辩护意见亦不成立,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都喜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都喜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付贤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都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谢云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电脑十一台、打印机一台、修武县宏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及营业执照一份,予以没收。
三、在案违法所得35970元,用于向被害人许晓东等15人退赔(具体见附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审 判 长 卫 超
审 判 员 苗小艳
人民陪审员 秦艳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楠楠附表:(币种:人民币)退赔明细序号被害人被骗金额已返还金额需返还金额1许晓东3780元0元3780元2高金龙3280元0元3280元3杨松3380元2000元1380元4曾亮11430元4500元6930元5靳银岗9460元4000元5460元6刘大帅2250元4500元—7谭义3780元2000元1780元8杨玉鑫2680元0元2680元9刘晓君2280元0元2280元10赵志鹏7880元7700元180元11黄海军2140元2140元0元12张弛3780元0元3780元13曾宪涛1680元0元1680元14董迎合1880元0元1880元15张豪1880元1000元880元合计61560元27840元35970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