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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初2067号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江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江岩,何美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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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2067号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温泉路177号。

负责人:吕一玲。被申请人江岩,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申请人何美珠,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被申请人江岩、何美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岩名下的房地产,保全价值为7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江岩名下的房地产,保全价值为7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志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陈 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