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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927号

彭未元与鄢汉成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彭未元,鄢汉成,仙桃市帅达瑞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927号

原告:彭未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俊涛,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鄢汉成。

被告:仙桃市帅达瑞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彭场镇汪洲村。

法定代表人:彭发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春,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彭未元与被告鄢汉成、仙桃市帅达瑞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彭未元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未元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未元撤诉。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由原告彭未元负担。

审 判 长  邓德博

人民陪审员  余泽阳

人民陪审员  尹珍姣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