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927号
原告:彭未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俊涛,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鄢汉成。
被告:仙桃市帅达瑞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彭场镇汪洲村。
法定代表人:彭发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春,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彭未元与被告鄢汉成、仙桃市帅达瑞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彭未元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未元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未元撤诉。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由原告彭未元负担。
审 判 长 邓德博
人民陪审员 余泽阳
人民陪审员 尹珍姣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