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马洪富,男,195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启州,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卫祥,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马洪富与李启州、陈卫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启州在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设有账户,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启州工资收入2446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尚志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闫腾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