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6执197号

马洪富与李启州、陈卫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洪富,李启州,陈卫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马洪富,男,195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启州,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卫祥,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马洪富与李启州、陈卫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启州在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设有账户,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启州工资收入2446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尚志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闫腾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