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2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住所地宿迁市西湖路366号。
负责人:肖勇,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徐三墨,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任春燕,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杨安,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董根香,女,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徐士强,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杨美玲,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7811082229,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新华居委会四组78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徐三墨、任春燕、杨安、董根香、徐士强、杨美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房产、车辆、证券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行完毕。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徐三墨、任春燕、杨安、董根香、徐士强、杨美玲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1302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刘金星
审判员 王新忠
审判员 沈金龙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彭 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