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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刑初514号

金云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51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金云峰出生日期一九七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大学文化职业工人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辩护人黄林哲,山东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484号指控事实2017年5月13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金云峰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胶州湾高速黄岛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金云峰的血液检测,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mg/100ml。本案立案后,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金云峰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请求对被告人金云峰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云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云峰系初犯,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金云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颜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王晓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