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265号
原告:明光市桥蒲农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明光市桥头镇中心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1820652411120。
法定代表人:卞泽西,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士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明光市蒲岗泥鳅养殖场,住所地明光市蒲岗村小汪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336749744A。
负责人:任向明,场长。
委托代理人:马敬海,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市桥蒲农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安徽省明光市蒲岗泥鳅养殖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光市桥蒲农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光市桥蒲农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明光市桥蒲农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明光市桥蒲农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钱 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小娜 来源: